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行为,保障研究生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东北财经大学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一周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汇总新生请假情况,报送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对研究生取消入学资格,由研究生院审查后上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同意。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属实者,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 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参军入伍,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者,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三)新生在入学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新生因创业停学,经审核属实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其档案一律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复查工作程序和办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具体复查工作。

  研究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考生,在入学前是否获得规定的学历、学位;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学校各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报送研究生院,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研究生资助体系,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三助一辅”工作岗位和其它勤工助学教育救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研究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研究生学术活动与实践环节可采取考查外,其他课程均采取考试方式。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多种形式。除有统一规定外,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自行确定考核形式。研究生课程考核及免修、重修,按照《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课程学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实行学年学分制,每学期或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学分等要求,详见《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八条研究生可以根据研究生院关于选课的相关规定,选修本专业或其他专业的课程。研究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进行指导。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创新创业档案,按照创新创业内容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并按选修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研究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经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计入学业成绩,可以替代相关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条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作为研究生学籍档案材料,对研究生学业考核成绩做真实、完整的记载。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中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分记为0学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详见《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予以承认,具体要求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课程学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日常请销假管理。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须持请假条请假,具体要求如下:

  (一)1-2天,由研究生辅导员批准,报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公室备案;

  (二)3-7天,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送报党总支备案;

  (三)8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党总支书记批准,并送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研究生请假时间在1个月以上,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劝其休学,办理休学手续;

  (五)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1/3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的;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诚信档案,记录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研究生毕业时诚信档案归入学籍档案。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制度约束研究生诚信行为。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在学期间各类研究生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所修体育模块选修课程的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研究生体育模块选修课程开设乒乓球技术、网球技术、中华太极、大众健身等。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应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的具体工作。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研究生培养单位确认在其他专业更能发挥专长,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因指导教师原因,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确需调整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没有特殊专长,且跨学科转专业的;

  (四)公共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85分的;

  (五)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六)有纪律处分且没有解除的;

  (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五条研究生转专业的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

  (二)研究生转专业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培养要求,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三)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转专业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学校研究生拟转入其它学校以及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学校研究生所在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 有纪律处分且没有解除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辽宁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研究生转学的程序:

  (一)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转学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

  (二)省内转学,由学校相关专业转入省内其它学校相关专业,须征得双方学校同意以及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三)跨省转学的,由辽宁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转学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八条在研究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厅备案。

  学校接受辽宁省教育厅对研究生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下同)为4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其中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并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次以一学期为限,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两学年。

  研究生休学须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根据自己情况,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可适当再延长1-2年。休学创业研究生取得的成果,经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评定成绩,可以转换成相关专业选修课程学分,记入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学校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复学后,因创业需要,可以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形式,允许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参加非全日制研究生相关专业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研究生实际所在的部队或联合培养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了解掌握研究生学习与生活情况。研究生实际所在的部队或联合培养学校等组织须建立研究生个人档案,退役后或学习结束后由研究生实际所在的部队或联合培养学校移交研究生院。

  第二十二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一周前提出复学申请,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没有达到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核和学分要求;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研究生予以退学,需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户口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生,且在一年期限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学校按入学前的学历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期限内没有单位聘用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生申诉相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写作,通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需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提前一年向学校提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对其提前毕业条件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重修,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完成学位论文写作,通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可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教育教学计划内容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院负责审查工作,并协调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助核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日常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送报本单位研究生学籍学历异动信息,做到及时准确;研究生院负责完成每年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包括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毕业证明书或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东北财大校发【2010】3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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