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合称“三助”),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助教岗位根据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

  1.我校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

  2.原则上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2门及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一名助教岗位;

  3.原则上在前一学期本科评教结果排名在前50%;

  4.助教岗位数按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总数的35%核定;

  5.当申请助教数超过核定岗位数时,按申请教师超过应承担教学工作的多少来确定。

  第四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课题组、学科、科研基地等根据需要由所在学院设置。国家重点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总数的30%,其他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总数的25%。

  第五条助管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后由人事处统筹学校人力资源状况后审核设置,助管岗位的数量约按照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总数的20%核定。

  第六条“三助”岗位设置时必须明确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助教的月工作量应不少于32个小时,助研的月工作量由聘任导师、课题组、学科或者科研基地自行确定,助管的月工作量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助教岗位

  (一)课前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

  (二)辅导本、专科学生实验、实习课,主持课堂讨论;

  (三)协助指导本、专科学生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及毕业论文等。

  第八条助研岗位

  (一)收集、翻译及整理科研项目资料;

  (二)参加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等;

  (三)协助做好课题组、科研基地和学科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助管岗位

  (一)担任各学院教学秘书助理、科研秘书助理、学生工作助理、实验室管理助理等;

  (二)协助职能及教辅部门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三)承担重点研究基地(中心、平台)部分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行政事务。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十条助教岗位由学院报研究生工作部,会同教务处审核后按学期进行公开选聘;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进行公开选聘,报研究生工作部以及科研处备案;助管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报研究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按学年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一条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同一学期内一名研究生只能从事一个岗位。

  第十二条“三助”岗位的上岗研究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一)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尚未撤销者;

  (三)当学期将毕业或外出实习,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者。

  第十三条“三助”岗位申请及聘用于每学年(期)初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助管的,用人单位自主聘任、自行支付酬金,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

  (一)“助管”、“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划拨“三助”经费中支付;

  (二)“助研”岗位津贴从设岗的课题组或教师的科研经费内支付。

  第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300—500元,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鼓励学院和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和研究生岗位业绩额外发放奖励性津贴。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在学期末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由财务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账户中发放。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课题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三助”岗位试行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第十九条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终止聘任关系:

  (一)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

  (二)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三助”岗位可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一个聘期进行考核,于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下聘期中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第二十一条“三助”岗位考核应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其中,“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课题组或者科研基地负责,“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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