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华东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数项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重处分给予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或不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对抗、干扰调查工作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曾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五)曾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纪律处分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为建议予以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 纪行为不构成第九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持械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没有故意伤害行为,但使用其他手段(如语言挑衅、蓄意蛊惑)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或组织、策划、教唆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非法侵占、盗窃、诈骗、损毁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以打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校园秩序或因酗酒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迷信、反动等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观看或隐匿不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或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乱扔、乱砸、焚烧物品或有其他违纪行为,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外出,不满一周,且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超过一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未经允许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或以个人名义组织招聘在校学生从事商业活动,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影响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通过语言、肢体行为、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骚扰、猥亵他人,威胁他人健康、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冒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违法驾驶机动车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习纪律,未经批准擅自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科生擅自离校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累计;研究生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有造假、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减免学费、申请奖学金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或违约行为,并且给国家、学校或用人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作伪证、假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失信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宿舍擅自留宿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自行调换宿舍或床位,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违章使用电器、私拉电线、拖线板或有其他违章用电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引发警报、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或擅自采购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爆炸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安全、网络使用相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电脑、网络等通讯手段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侵害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等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攻击、入侵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系统功能、信息资源、应用程序等非法使用、变更、干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启用、关闭、变更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学设备等设施及其各类连接线,经教育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学校规定已经两次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反学校规定且应受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中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纪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充分地调查违纪事实。违纪行为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职能部门调查,并将相关违纪材料送交学院;其他违纪行为由学院负责调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所在学院向当事学生了解情况,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书面处分建议提交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并附学生违纪的相关证据材料、签字确认的学生书面陈述和书面谈话记录等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作出拟处分决定,通过学院告知学生作出该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学生被告知相关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二十五条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印发处分决定。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颁发学习证明。学生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生效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

  第三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纪律处分设置6到12个月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限,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无其他违纪行为发生的,学生可在处分期限届满后,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学院综合考量其表现情况,提出解除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予以书面解除。

  留校察看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从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已列入当年就业计划的毕业班学生,在经过的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的;

  (二)处分期限内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且处分期限已执行过半的。

  第三十三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交流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籍在本校但在外交流交换或联合培养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或联合培养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若所在交流交换或联合培养的学校已给予处分的,本校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校通字〔2005〕240号)、《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校研〔2014〕7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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