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超期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超期研究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同济大学章程》《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及其管理办法》《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及其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超期研究生是指接受同济大学学历教育的超学制和超最长学习年限的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2017级及之前以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方式入学的博士生(以下简称“普通博士生”)学制为3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学制为4.5年或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2018级及之后的普通博士生学制为4年,直博生学制为5.5年(医学专业学位普通博士生学制为3年,医学直博生学制为6年),最长学习年限均为7年。

  第四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按照入学当年培养方案执行(双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以签订的协议为准),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第五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按照入学当年培养方案执行,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六条累计学习时间含拟申请延期时间、因病休学和因事休学时间,不计服兵役、国家派遣的支援西部时间,以及符合《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期限内的创业休学时间。

  第二章 招生

  第七条对于超学制全日制在读博士生总数超过7人(含7人,不计科研经费博士和部委专项博士)的博士生导师,学校不再给予国家经费资助的博士生招生名额。

  第八条对于超学制全日制在读硕士生总数超过5人(不含5人,不计部委专项硕士)的硕士生导师,学校不再给予国家经费资助的硕士生招生名额。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超学制研究生的延长学习期限申请由已通过中期(综合)考核的研究生本人提出,导师签署意见,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

  第十条累计学习时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研究生,可每次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期,其延期申请由导师审核和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

  第十一条2017级及之前入学的累计学习时间超过6年的博士研究生,可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提出延期申请,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再报送研究生院审批。每次申请的延期最长为半年。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再提出延期申请,其所在培养单位不得再对其学位论文进行隐名预评审的送审:

  (1)学位论文首次隐名预评审未送出;

  (2)学位论文返回的隐名预评审意见均为“不通过”;

  (3)累计学习时间超过8年,学位论文仍未通过隐名预评审(隐名预评审的意见为“论文作一般修改后,经导师(组)同意可以进入答辩程序”的除外);

  (4)已进入结业或退学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8级及之后的博士研究生,不再予以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三条未办理学习年限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研究生,在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将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予以结业或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籍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超学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注册超过4周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并履行注册手续的,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且其延期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的研究生除外),符合结业条件的,应予结业,不符合结业条件的,应予退学。

  第十六条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结业的研究生,如符合《同济大学结业研究生申请学位管理规定》(同研〔2012〕23号)申请学位的要求,可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持原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日期为其答辩通过的日期。

  未按《同济大学结业研究生申请学位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学位并通过答辩者,视为放弃结业转毕业的资格,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助

  第十七条超过学制研究生不发放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和助管助教酬金。

  第十八条导师可根据科研课题需要,设立助研岗位,聘任研究生协助完成相关科研任务,并根据其具体表现发放助研酬金,来源为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2017级及以前的超学制博士研究生可凭借科研成果,申请超学制第一、二年助学金。标准为学校出资部分(1700元/月)和导师出资部分,按在校实际月份发放(全年累计发放不超过10个月,2、8月不发)。

  第二十条超学制研究生的奖励参考《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及相关评定细则。

  第六章 学位

  第二十一条2018级及之后的研究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标准及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成果的规定》的要求,方可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结业的研究生,可按《同济大学结业研究生申请学位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学位。2017级及以前的研究生,按照《同济大学结业研究生申请学位管理规定》执行;2018级及以后的研究生,需在结业后2年之内(含2年,从结业之日算起),若达到原所在学科专业学位标准及发表学术成果规定,并通过学位资格审查与考试者,可向学科专业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答辩通过后申请学位。

  第七章住宿

  第二十三条根据《同济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再为超学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安排住宿。

  第二十五条2017级及之前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学业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最长可超出学制延期住宿两年,2018级及之后博士研究生,办理相关手续后最长可超出学制延期住宿一年。超出最长住宿年限但仍有学籍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确需住宿,学校按临时住宿另行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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