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事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须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不能按期入学者,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一个月期满,仍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所属院(系)签署意见,校医院核实后,送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其中对新生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的复查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院系组织实施,对新生的健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实施,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校医院出具意见,送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长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在下一年度开学前一周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须由本人办理,禁止他人代为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需到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纪律

  第七条研究生根据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学籍卡,并归入档案。

  第八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学籍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实行重修,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课程开课前办理,填写重修申请表,且需研究生导师签字确认。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均以60分记载。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成绩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九条研究生教育教学环节还包括教学实践、学术活动和读书笔记等必修环节。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参加本专业的必修环节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相应学分记入学籍卡。研究生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等要求,详见《北京服装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记入学籍卡。并由学校依照《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应请事假。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需请假者,应及时通知学校,后补办相关手续,并提交必要证明。

  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内(含二周),经导师同意,由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由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对旷课研究生,依照《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学校专业调整,或者因导师变动,或者因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学生无法在原单位或者原专业完成学业者,可以转学或者转专业一次。

  转学和转专业必须在同一学历层次内进行。

  进入毕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或者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 在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院系的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学校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五条因导师工作变动,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者,在校期间可转导师一次。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转学认可手续。对跨省转学者须由转出地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后办理转学手续。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学(出)者的户口必须转出我校。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学年(国际商务专业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5学年(国际商务专业为3年)。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应办理休学。

  (一) 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达4周以上者;

  (二) 一学期内因病经医院诊断建议治疗或休养4周以上者;

  (三) 研究生在读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从事科学研究或学习进修超过4周者;

  (四)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等有关政策的已婚女研究生生育者;

  (五) 申请创业者;

  (六)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者(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七) 其他原因经认定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予以休学。因病休学者,需另附校医院和由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书。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相应的退学手续,予以退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学校依照《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批准其复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复学审批表》,在每学年结束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应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到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校医院出具复查合格证明书。由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送主管校长批准,准予复学。逾期未办理复查手续者被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被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受理休学和保留学籍研究生的各类出国申请。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要求,或者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需填写《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由导师及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方可退学。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同时,由学校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行取消学籍,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并由学校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须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二)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明。

  第二十八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人保局。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方法参照《北京服装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优秀硕士研究生达到学校提前毕业规定的要求,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毕业。(1.研究生所修课程均达到85分及以上;2.硕士论文需提前完成并通过盲审。)拟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于第四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取得提前毕业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毕业时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毕业后一年内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一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补授其学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而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或研究生本人申请结业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已办理结业的研究生不再举行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发给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年或被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服务及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其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研究生院和各院系组织的评优活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按照《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所在院(系)院务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公布。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院(系)院务会讨论、导师签署意见,提交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做出处分的具体规定详见《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研究生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服装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研究生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经2008年6月2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及2008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并开始实施,后经2011年6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修订。本规定由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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