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保证临床医学高级人才培养的高质量与合法性,在卫生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卫医发〔2006〕125号),我校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临床医学(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报名考试并注册。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报考人员范围
我校自2012年起入学,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学(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统一管理、保证质量,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该参加学校统一的报名,在北京进行考试。
二、各部门职责与组织程序
(一)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与卫生主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学校医院事务管理处协助医院开展相关工作。
(二) 各临床医学院由主管院长总体负责研究生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与注册工作。各临床医学院教育处、医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完成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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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临床医学院教育处在学校的总体安排下,组织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
报名、准备报名材料和参加现场报名。教育处在医务处配合下进行研究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包括本科学历、学位情况,临床轮转培养期间的工作是否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报考类别是否符合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的相关规定等。
(四) 各临床医学院医务处在教育处审核的基础上为研究生统一出具报考证明和报考人员名单(证明模版由学校统一设定),并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交资格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五) 研究生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医务处在人事处、教育处的密切配合下,
按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统一为研究生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是我校实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接轨的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关系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过程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密切协调和配合,按照医师资格报考的有关要求高效、有序地组织报名与考试工作。各临床医学院应有组织地指导研究生备考,争取取得较高的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