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和博士两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仍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成立相应的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组织和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包括审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协调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学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优质生源的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学位论文选题、开题、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同时抓好学风建设。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每年4-6月到相关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各学院须于7月10日前将新生入学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并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学院应将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给每位专业学位新生。

  第八条在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年10月必须在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各学院应在每年10月底将逾期未注册名单报研究生院。鉴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进校不离岗的学习特点,其注册方式可由学院自定。

  第三章 学习与培养

  第九条各学院应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及学院实际,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提交学校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各学院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并切实制订培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开课计划和课程考核情况(含考核时间、地点及成绩)应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应有校内校外两名导师联合指导,其中校外兼职导师应为学生所在单位或生产、管理一线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校外导师的聘请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5年,少数特别优秀者经研究生院审批可提前申请学位,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1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所在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一般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及转学校、转专业等申请。

  第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个月,其返校学习的安排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课程考试有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2.累计3门课程需要补考者;

  3.学位论文请人代写或抄袭者;

  4.入学前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规定和条件者;

  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6.逾期未取得学位者;

  7.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按规定应被取消学习资格者,由其所在学院书面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由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取消学习资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所交的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以及其它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八条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填写退学申请书,按要求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经学校批准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所交的学费可以按合理的比例予以退还。

  第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学位或经学校正式批准终止继续学习者,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参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及预答辩工作。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预答辩时,研究生应分别在3-5人专家小组内做报告,由专家组考核确定是否通过。如未通过,则需根据专家组意见认真作出修改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专业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完成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专业学位论文可以采用专题研究、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或案例分析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修业期满,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其它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写作,准予按照学校有关学位申请程序和规定申请学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学位申请时,研究生除提供正常学位申请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报告和预答辩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专业学位论文质量,必要时学校将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各培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需参加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表现突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在校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视其情节,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应将受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答辩前缴清全部培养费用,否则,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徽及研究生证的管理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考试试卷、成绩和报考录取的相关材料等由学院集中保管,至少应保存至该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3年,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各学院应及时、认真做好当年获得学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档案和人事档案的清理立卷工作,学位档案应由所在学院按规定移送学校档案馆,人事档案由学院直接寄发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章同本办法不相一致的终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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