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金融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学校及研究院介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建于1951年,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首批"211工程"和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坐落在首都北京朝阳区,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之一。2010年12月,教育部与商务部正式签署协议,共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校下设研究生院及18个学院,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所拥有经、管、法、文、理、工六大门类,以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金融学、工商管理、外语(商务外语)等优势专业为学科特色的多科性财经外语类大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精英人才。

  保险学院是"双一流"学科建设单位,已经建设形成了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本硕博完整的学科体系,本科层次有三个专业:风险管理与保险学(国家一流学科、国家一流专业)、精算学(国家一流学科、国家一流专业、北京市一流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北京市一流专业)和一个精算实验班(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国家一流学科、国家一流专业);硕士层次有金融学、精算学、劳动经济学三个二级学科学术硕士点和一个保险专业硕士点;博士层次有金融学、精算学、劳动经济学三个博士点;以及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学院设有三个学系和三个研究中心: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劳动与社会保障学系、精算与风险管理学系、健康保险与健康经济学研究中心、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中国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中心。学院与国外知名大学建立了学术上的合作关系,也与多家国外大学建立了学生联合培养机制。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美国天普大学、美国圣约翰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日本横滨大学等建立了多渠道的学术合作关系;与英国肯特大学建立了"2+2"精算学专业培养项目,与曼彻斯特大学建立了本科"2+2"、本硕"4+1"、硕士"1+1"等多层次培养项目,与美国圣约翰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等签署了联合培养专业学生的协议,为学生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学院在大陆最早取得英国精算师考试免试认证,加入北美精算师协会(SOA)的UCAP高校,并获得北美精算师协会(SOA)考试VEE课程认证。

  

二、招生对象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专业相关领域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优先录取。

  2、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专业背景不限。

  3、免试入学。

 

三、课程设置

  (一)金融(保险)理财与投资分析方向

公共基础课 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国际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货币银行学、财政学
专业课 投资组合管理实务、私人财富管理、高级公司理财、企业重组与并购、商业银行理论与经营、财务报表分析、国际金融学、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高级投资分析、金融衍生工具与市场、保险经济学、证券与基金投资策略、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资基金等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方向

公共基础课 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国际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货币银行学、财政学
专业课 海上保险理论与实务、风险管理与保险、保险法、再保险理论与实务、人寿与健康保险、财产与责任保险、财务报表分析、保险经济学、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社会保险、金融衍生工具等
备注 所学科目旨在帮助同学了解当代保险业相关知识及发展现状,熟悉保险业务规律与规则,以及国内外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同时提高财务管理和保险业务运营及管理等综合方面的能力

  (三)精算与大数据方向

公共基础课 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国际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货币银行学、财政学
专业课 应用统计、保险法、利息理论、精算模型、数理金融学、大数据分析与风险模型、财务会计、非寿险精算、寿险精算、R软件与财险数据分析、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金融衍生工具、人寿与健康保险等
备注 本课程涵盖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考试所涉及内容,帮助同学掌握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原理,并能掌握和运用经济学中一定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注:公共基础课为必修课程,专业课修满10门课程。

  

四、师资力量(部分)

  唐宜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惠园杰出学者。北京市师德标兵,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天山学者"讲座教授。研究领域为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外资理论和政策。

  曹小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微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微观经济理论。

  蓝庆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金砖国家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首席专家。多次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杰出青年学者、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科研标兵、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基金及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课题30余项,出版专著多部,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6篇研究报告获得中央领导批示。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投资、产业经济与政策、低碳经济与绿色发展。

  崔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研究院院长,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商务部第二届经贸政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专家;财政部专家工作室专家;科技部火炬计划国际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特邀高级研究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专家资格(CDCS)以及保函与备用证专家资格(CSDG)。曾经为商务部、教育部、深圳前海管理局、苏州自贸片区、阿里巴巴等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毛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中青年税收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中国财政税收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兼职研究员、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专家、 国家统计局微观数据开发应用审核专家。

  蒋先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务处处长,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九三学社社员,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首届鸿儒基金会"金融学杰出教师奖"称号。出版了大量专著,在顶级期刊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研究领域:货币与银行、国际金融、金融市场、项目融资。教授课程: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国际金融管理、项目融资。

  薛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处处长,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金融与实体经济。

  施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北京市优秀教师。主要研究方向: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等。

  梅夏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参加了中国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主要著作有《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合著)、《物权法专题研究》(副主编)、《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合著),在国内外知名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讲授课程《民法学讲座》、《物权法专题》和《大陆法系经典文献》、《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法总论》等。

  黄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系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主要从事经济法、竞争法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中国最著名的反垄断法专家之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参与了中国《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草案或法律修改的专家论证会。

  鲍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第十届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教授的主要课程有:法理学、比较法学、欧盟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比较法与欧盟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律顾问(2020-202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第二届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理事等。

  宁红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毕业于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合同法、法经济学、消费者保护法等。现任北京市消费者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五、学制与教学方式

  1、在职学习,学制 1.5 年。

  2、利用业余时间上课。

  3、结合疫情防控政策和学员需求,采取线上的教学方式。

 

六、学习费用

  1、学费 42000元

  2、论文指导费:6000元

 

七、报名所需材料

  1、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本人最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身份证。

  2、递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彩色照片。

 

八、结业证书

  学员按研修班的培养计划完成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者,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颁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级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

 

九、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

  课程班学员中满足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条件的学员,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研修班课程成绩可用于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学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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