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关于开展2021届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长大校发﹝2017﹞183号文件),为了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毕业生,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教育示范作用,鼓励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成人成才,学校决定开展2021届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

  2.不超过各学院研究生毕业生总数的10%,按人数比例计算,四舍五入后取整。

  二、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须同时满足下列5项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风范,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过违纪处分。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能正常获得学历、学位。

  4.在校期间应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荣誉和1次及以上奖学金。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认定以校发文件或学校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评判标准。

  5.足额缴纳学费。

  符合上述条件且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

  三、评选流程与办法

  1.个人申报: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填写《长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审表》,递交本班班委会。

  2.班级提名:各班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在符合条件申请者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召开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报送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院评审: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班上报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查和综合评议,根据评选比例和条件确定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并在本学院网站和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名单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4.学校审批: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报送学校审批。

  5.发文表彰:审批通过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表彰。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评选流程,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

  2.各学院要加强对优秀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感恩教育等,引导毕业生遵纪守法、积极进取。若获评优秀毕业生荣誉的学生在毕业(以学历证书签署时间为准)前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收回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3.按时按要求报送评选材料。各学院应于5月20日前完成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将《优秀毕业生信息汇总表》和候选人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

  汇总表和名单纸质版交至研究生工作部(东校区行政楼210B室),需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盖学院公章)。

  汇总表和名单电子版以“--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申报材料”命名发至电子邮箱:675787699@qq.com。

  研究生工作部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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