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一、培养目标与要求

  本专业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一)基本要求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全面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务工作的能力;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二)具体要求

  1、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2、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

  3、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具备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

  4、掌握诉讼主要程序,熟练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和辩护业务;

  5、熟练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6、熟练掌握法律文书制作技能。

  二、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经各培养单位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

  三、培养年限与方式

  (一)培养年限

  全日制法律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

  (二)培养方式

  1、把知识教育同价值观教育、能力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每一门课程教学;

  2、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3、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4、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 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

  5、必修课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四、培养内容与学分

  总学分不低于54学分。

  (一)课程设置(不低于34学分)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特色方向选修课)。

  1、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2)外语(3学分)

  (3)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4)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4学分)

  (5)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4学分)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3学分)

  2、选修课(不低于16学分)

  各培养单位可从以下推荐选修课中选定,也可根据培养目标及本单位特色,自行设置特色方向板块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

  推荐选修课

  (1)法理学专题(2学分)

  (2)宪法专题(2学分)

  (3)中国法制史专题(2学分)

  (4)商法专题(2学分)

  (5)经济法专题(2学分)

  (6)国际法专题(2学分)

  (7)知识产权法专题(2学分)

  (8)环境资源法专题(2学分)

  (9)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2学分)

  (10)证据法专题(2学分)

  (二)实践教学与训练(不低于15学分)

  1、法律写作(2学分)

  2、法律检索(2学分)

  3、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由培养单位教师负责组织,法律实务专家辅助指导)(3学分)

  4、法律谈判(2学分)

  以上实践训练可采取案例研习、法律诊所等方式进行。

  5、专业实习(6学分)

  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学生在第二学年(含第一学年暑期)完成,专业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或司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等分阶段进行。

  定向研究生实践教学与训练由各培养单位和定向单位参照以上要求确定培养、考核方式。

  (三)学位论文(不低于5学分)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反映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提倡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

  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规范并达到以下5个方面的要求:

  1、论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题目设计合理;

  2、梳理和归纳同类问题的研究或实践现状;

  3、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资料完整;

  4、作者具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规范实证方法等;

  5、符合写作规范,字数不少于2万字。

  五、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必须由3名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1名为法治工作部门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成员中,应有1至2名法治工作部门专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六、附则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制(修)订实施性培养方案,实施性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有法治工作部门专家参与,并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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