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条例

  一 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办班的管理,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二、非学历教育是我校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是我校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校非学历教育包括大专及以上层次的各类教育培训、课程辅导、考试助学等办班活动。它不颁发国家各类高等教育文凭,不授予学位证书。

  三、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包括各专业学院和经学校批准的办学机构。上述办学单位单独或以我方为主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活动,根据学科层次、招生对象分属学校各归口部门管理。

  学校设立非学历教育管理委员会对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实行指导、统筹、评估和审议;制定相应的行政条例,以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办班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四、学校非学历教育委员会设以下归口管理部门:

  1、属研究生教育层次的办班活动(含报考研究生的考前辅导班)归口研究生处管理;

  2、以外籍学员为服务对象或出国留学为直接目的短期的办班活动归口国际交流学院管理,港澳台学生由校港澳台办公室管理;

  3、以在校全日制本科、高职生为服务对象的办班活动归口教务处、高职学院管理;

  4、凡以社会学员为服务对象且本科层次及以下的办班活动归口成教学院管理。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各办学单位的资质审查,受理办班申报,审核招生宣传及咨询内容,协助报名工作并对教育过程和质量进行评估等监管工作。

  五、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的办学许可证制,并委托成教学院受理申请。

  我校各办学单位应向成教学院提出办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上海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

  学校颁发的上海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对办学主体、办学专业、有效期限及责任人等作出明确表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六、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办班实行一班一报制。持有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单位,根据办学层次、招生对象,其办班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并实行一班一报制。办班申请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与校办、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联系、协调,根据学校教育资源使用情况提供部分办学条件,并通知办班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同意的办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通过校园网统一向社会公布项目名称、专业教学内容、办班日期、收费标准、招生人数、办班分管领导和项目责任人等信息。不经校园网向社会发布的招生信息,学校不予承认。

  未经我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的以上海大学或下属学院(机构)名义所举办的校内外此类办班均属违规。对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不得提供教室、宿舍、机房等教育资源,财务处不提供收费收据,学校有关部门将追究办班当事人和主管人的责任。经批准同意的办学项目若需要提供10周以上的校内住宿条件,社区、后勤等部门应根据实际可能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与办学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七、我校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参与以校外办学单位为主的合作办班活动,不得冠以上海大学或下属学院(机构)名义招生,学校不提供收费收据。此类合作办班事先也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我校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利用外单位教学和生活条件举办非学历教育班,需向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归口部门实地考查后作出评估,提出批复意见。

  二、资质审查及办班申报手续

  八、各学院自然获得举办与本学院所设专业相同、相关内容的非学历教育办班的资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此学院所承担的普高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任务和办学条件界定其办学的专业范围。学院在校内举办与本学院所设专业不相关的非学历教学班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另发书面同意书。

  九、每年三月对各办学单位进行办学审查或复查。

  十、各类非学历教学班均需按非学历办班流程图(附后)进行报批。

  各非学历教育办班,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非学历办班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十一、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内容

  1、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对办班的专业内容、任课教师资质、使用教材、收费标准、广告宣传内容等进行审核。

  2、校区相关管理部门主要对所需使用的教室、使用10周以内的宿舍、后勤服务及治安等需学校(校区)提供资源、协调关系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批。

  十二、凡须印制、刊播招生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办班,应填写归口管理部门印制的招生广告登记表。

  登记表随同办班申报表、招生简章送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按市教委有关规定报批,刊播内容以审批同意内容为准。

  十三、我校办学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归口管理部门可不批或缓批办班申报:

  1、申报资料不全;

  2、上一年度办学经费尚未与学校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3、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承诺条件等违反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或明显与客观条件不符;

  4、办班过程可能挤占学校紧张的教育设施、师资,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5、教学和学生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而受到停止招生处罚,且在停招期内。

  三、教学管理

  十四、各办学单位应设一名负责人分管非学历教育办班,全面负责办学质量;应配备具体负责人实施教学管理;应聘请班主任,并按非在籍学生的特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妥善处理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全部课程的学员。上述教学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办学成本中开支。

  十五、办学单位应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制度,按时上报下列材料。

  1、招生前二周上报“办班申请表”,同时上报“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或学生管理等有关材料;

  2、参加全市或全国统考的班级,在考试报名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报考学生汇总表”;

  3、统考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考试成绩汇总表”。

  十六、非学历教育办班涉及的各类学生身份证件及学习证明的管理办法。

  1、听课证、学员证等各类身份证件和学习证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统一的样式、颜色印制和颁发。各办学单位均不得擅自印制和颁发此类证件。

  2、参加单科学习或学习期限10周之内的学员,办学单位发给听课证;参加全脱产学习且学习期限超过10周的学员,发给非学历教育学生证。

  四、经费管理与分配

  十七、经批准举办的我校和我方为主的非学历教学班一律使用校财务处提供的发票收取学费,按照学校财务方面的具体规定,以收支二条线原则使用和管理办学经费。

  学校按照非学历收入经费管理规定在学校和办学单位之间进行经费分配,各办学单位不得截留、瞒报、擅自减少按规定应交学校的经费。各办学单位的可支配经费应根据兼顾本单位、教学人员、办学管理人员的利益,提出规范、具体的分配方法,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在学校财务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中,办学单位的经费使用和结余收益的分配,应逐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之中。

  十八、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办班经费的管理与分配。

  持有我校校内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学院与外单位的合作办学,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对方的办学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简况及合作协议书文本(送审稿)等材料,经审阅批准后统一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合作协议书。校财务处根据合作协议中实际到位即我校所得的学费收入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十九、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办班的经费管理与分配,按双方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有关条款或学校专门的分配办法执行。

  二十、学校委托校财务处、审计处对校内非学历教育各办学单位进行财务抽查或审计。

  五、评估与监督

  二十一、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非学历教育办班的质量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随机抽查制,并对抽查的结果予以公布。

  二十二、学校对各办学单位在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问责制。

  各办学单位如违反本暂行条例举办非学历班则按以下原则严肃处理。

  1、对于出现下列行为、情况之一的办学单位给予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或给予停止招生一年的处罚。

  (1)擅自颁发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

  (2)在招生宣传、办学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蒙骗、误导学员或有意贬低其他办学单位,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

  (3)挤占学校的教育设施、师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擅自印制、制作、颁发各类证明(书);

  (5)擅自改变办学性质、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申报内容,扩大招生范围,尤其是违反学校关于自学考试助考班管理办法的行为;

  (6)应收学费未全部进入学校财务;

  (7)未按规定将有关报表按时报归口管理部门,报表所报内容虚假;

  (8)由于学生管理制度不全、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任课教师不按时上、下课,不按已申报并经审核的教学进度表安排教学;

  (9)擅自为未经学校批准的办班提供办学条件;

  (10)参加全市(或全国)统考的班级,连续二年平均合格率低于全市(或全国)平均合格率。

  2、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办学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办、限时整改或退还所收学费并处理好一切善后工作。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学历教学班;

  (2)擅自用上海大学及下属办学单位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班;

  (3)擅自用上海大学及下属办学单位名义到外地办班;

  (4)凡受到处罚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落实整改措施或因同一原因受到二次处罚。

  3、对于上述违纪办班而造成严重后果,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对办学部门责任人或办班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十三、处罚审批程序

  1、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2、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核;

  3、分管校长签字,报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批准。

  六、其它

  二十四、非本校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包括驻校的校外公司)不得单独在校区内举办非学历教学班。

  二十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学校现有关规定中,若有与本条例中条款相悖之处,一律以本条例条款为准。本《条例》内容若与上级教育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条例、办法不尽一致,一律以上级部门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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