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障并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等文件规定,依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培养目标为引领,受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教指委”)指导。

  第三条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架构为培养单位—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学部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管理与服务架构为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教育、艺术等专业学位实行学部、院系—中心两级培养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含来华留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培养单位(专业学位教育(管理)中心、学部、学院、系所等,以下同)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工作方案。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旨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其总体培养目标要求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中国籍研究生特别是中国籍内地研究生还应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理论,具有家国情怀和社会使命;

  (二)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专门知识;

  (三)具备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应用性研究及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五)较为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方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胜任力培养(包括职业知识、能力、素养及应用研究能力等)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产教融合为途径,培养过程实施校内外双导师、双师型导师、导师指导小组等培养和指导方式,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七条 培养单位依据本规定、遵循全国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或指导意见,以下同)制订(含修订,以下同)不低于其学分及其他各项要求的本类别(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同时,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还应对标国内外一流专业学位项目培养方案,同时体现学校和本单位特色。

  第八条 同一类别(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由两个及以上培养单位承担的,由专业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制订统一培养方案(专业选修课可各自体现特色,以下同)。

  双学位、联合培养等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与同一类别(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统一。

  第九条 制订培养方案应组织专业教师、学位点负责人、高校专家(至少包含1名全国教指委委员)、行业专家、用人单位代表、校友及研究生代表等参与调研论证,以下情况必须召开会议进行论证:

  (一)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

  (二)在授权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下增设方向、项目;

  (三)授权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新增培养单位;

  (四)连续三年暂停招生的培养单位重启招生;

  (五)调整培养方案的核心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等)。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组成要素包括: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研究生培养目标(含职业能力要求)、领域(方向、项目,以下同)设置;学习形式、授课语言、学习年限、学分要求;课程、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环节面向研究生的规定与要求;毕业要求;学位授予程序和要求。

  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同一类别(领域)非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应较全日制研究生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须经相应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查后公布实施。

  培养方案一经公布,在本年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内不得调整(全国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必须修订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培养计划是在培养方案框架内,研究生个人完成学业的规划、计划,一般包括课程学习计划、专业实践及其他培养环节工作规划、学位论文工作规划等。

  培养单位最晚应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二个月内,组织其在导师或专业学位点负责人的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制订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制订需经导师或专业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培养单位确认备案。


  第五章 培养环节

  第十三条 课程

  课程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过程的必修环节,计入培养方案总学分,最晚在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前完成。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课、学位基础课或核心课(以下同)、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各类课程结构与设置、学分及总学分要求应遵循且不低于全国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

  (二)研究生院负责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宏观管理,组织开展各类研究生课程的建设、评估与检查;委托相关单位(大学英语教学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汉语文化学院等)开设和管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校公共课。

  各培养单位负责开设其他公共课、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校公共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与第一外国语课程。

  1.思想政治理论课程(3学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及《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理工科类)或《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非理工科类)。

  港澳台研究生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修一门培养方案内非公共课课程;来华留学研究生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修《中国文明导论》或《中国概况》等课程。

  2.第一外国语课程(2 学分)

  中国籍研究生应修读第一外国语公共课程(全国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另有规定修读专业类外语课程替代的情况除外)。

  来华留学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课程为汉语。

  (1)入学时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未达新五级水平的研究生,入学后须至少参加一学期的分级汉语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其中,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中,研究生中文能力在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前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2)入学时已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新五级水平的研究生或在中国境内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汉语课程、改修一门培养方案内非公共课课程。

  (四)培养单位开设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他公共课、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等应全面、充分实现本专业学位职业能力要求。其中,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一般在专业学位类别层面开设,专业选修课一般在专业学位领域层面开设。

  (五)培养单位应遵循并按照不低于全国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订(或在培养方案中专章制订,以下同)课程环节工作方案;其中,面向研究生的部分应列于培养方案中(以下同)。

  工作方案应明确课程设置、课程教学与管理、课程建设与质量控制、课程环节审核等工作的时间、主体、程序、标准、结果处理等。其中,课程的修读、考核、成绩管理、补考缓考、补修重修、课程转换与学分认定等不可与《华东师范大学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冲突。

  工作方案需经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查后公布实施(以下同)。

  第十四条 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过程的必修环节,计入培养方案总学分,最晚在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前完成。

  专业实践环节可通过实习见习、实训实践、竞赛比赛、行业企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开展,全面、充分实现本专业学位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求。

  培养单位应制订专业实践环节工作方案,明确实践形式、内容与工作量、起讫时间、机构与相关主体、岗位、过程管理与考核要求;考核的程序、标准、结果处理等。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过程的必修环节。培养单位最晚应在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最后一学年初,组织论文开题。

  培养单位应制订学位论文环节工作方案,强调学术道德规范与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突出论文应用性导向,明确论文形式与字数等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开题安排及过程管理等要素(时间、相关主体及构成、程序、内容、标准、结果处理等)。


  第六章 审核环节

  第十六条 培养环节审核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审核包含课程审核、专业实践审核与学位论文开题审核三部分。培养单位在各环节完成后,依据培养方案及相应工作方案及时审核。

  课程审核通过的条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获得学分。

  专业实践审核通过的条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实践工作并通过考核、获得学分。

  学位论文开题审核通过的条件:通过培养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证会。

  以上各培养环节审核不通过时,分别按照相应工作方案处理。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论文答辩资格审核集中检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情况,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内容包括研究生院复核三个培养环节审核结果、培养单位审核实践成果和(或)研究成果、导师和培养单位预审学位论文(含预答辩等)。

  学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成果、研究成果不作统一要求。

  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最后一学期初启动,工作办法由研究生院制订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审核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阅、答辩、学位申请与授予等工作详见《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考核,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含完成毕业展演、设计等并通过评审或答辩),符合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经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核、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授予相应类别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起执行,届时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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