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规范。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中期考核之后,在充分掌握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明确研究思路,构建研究框架,设计研究计划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性工作安排和实施过程。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统筹安排,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在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写作开始之前,均须参加学位论文开题。
二、开题报告
第五条 各院系对申请学位论文开题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和开题报告进
行审核登记,并将审核通过的拟开题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申请学位论文开题的研究生,须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
第七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公布后
60日之内完成。开题报告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八条 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本人的研究特长,
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并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
第九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选题意义和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
研究思路、研究框架和研究内容;研究的创新点;研究方法;研究基础,包括与选题有关的已有研究成果、已具备的条件、存在的困难及解决途径;研究进度安排;主要参考文献等。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参考文献,原则上不得少于80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参考文献,原则上不得少于150篇。参考文献中一般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文文献,近五年内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文献综述部分一般不得少于5000字,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文献综述部分一般不得少于10000字。
三、开题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开题报告会原则上在中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之内完成。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开题报告会的具体时间。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会以答辩方式进行。博士研究生的个人陈述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硕士研究生的个人陈述时间不少于20分钟。开题评议专家小组根据开题报告和个人陈述的内容,对论文选题、文献综述、研究框架、研究思路、创新与不足等,进行提问和点评。开题评议专家小组的点评和提问时间,博士研究生不少于30分钟,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0分钟。
第十三条 在学位论文开题期间,与国外或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因故不能回到本校开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由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可以通过召开线上开题报告会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国外或境外联合培养单位开题。
四、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各院系成立相应学科的学位论文开题评议专家小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议专家小组由3-5名委员组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议专家小组由5-7名委员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主持召开开题报告会。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议专家小组,由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相应学科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议专家小组,由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相应学科专家组成。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议专家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导师应出席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听取专家小组对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评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专家小组根据开题报告的内容和研究生答辩的实际情况进行集体评议,并就开题报告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专家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开题“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为开题“通过”。
五、开题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各院系应安排专人记录开题报告会的内容,将开题报告、答辩记录、开题决议书等相关材料汇总和存档;并将开题结果汇总清单(包括开题通过和不通过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开题通过的研究生,应根据开题评议专家小组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导师签字确认后提交所在院系。各院系汇总后,统一报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开题未通过的研究生,所在院系应在本次开题结束之后60日内,
按规定程序组织第二次开题。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的研究生,只能在下一年级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时,申请再次开题。
第二十二条 开题通过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学位论文选题。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时提交的学位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以通过的开题报告一致。
第二十三条 开题通过后,若因特殊情况更改选题,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导师同意签字和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按照开题程序重新组织开题,并将重新开题结果报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备案。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若现有文件涉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同的,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