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身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研究生学院和创业部门汇商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其他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其余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可在保留期满前30天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入学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需在申请入学当年4月份之前提交入学申请。审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受到刑事处分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再次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学院在研究生入学后至学籍网上注册前,对研究生进行录取资格、材料和身心是否健康的复查。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该学年应缴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