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学位论文答辩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答辩程序,加强答辩过程监管,落实答辩委员会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与组织

  我校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论文答辩和毕业论文答辩合并进行。

  第二条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工作流程

  1.发布通知。学院应提前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知,明确工作日程、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

  2.个人申请。申请人须按照学院的通知要求,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导师须进行审核。导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表》,提交学院。所有未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的申请人,均不得参加答辩资格审查。

  3.答辩资格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是否完成学籍注册,是否修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格式是否符合《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学位论文是否通过了预答辩;是否按学校及所在学科要求取得了相应的学术成果;是否通过了学位论文评阅。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表》。申请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4.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是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临时机构。学校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答辩委员会。

  5.公示公告。学院应于答辩会召开三日前,将论文题目、申请人、导师、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时间、答辩地点通过学院网站和海报进行公示公告。答辩会应公开进行,欢迎师生参加。答辩委员会秘书应提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6.召开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秘书组织召开答辩会。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申请人采用PPT形式亲自汇报学位论文相关情况。答辩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讨论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7.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各申请人答辩材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8.结果录入及材料归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闭会起三日内,学院须将学位论文答辩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建(申请人的导师有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建议权),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召开答辩会。每组五位同行专家,均须具有正高级职称,一半以上应为博士生导师,且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建,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召开答辩会。每组五位同行专家,均须具有高级职称,且应为硕士生导师,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需有校外行业专家(非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参加。

  3.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

  4.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须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会,可作为委员,但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主席。申请人的亲属或导师的亲属可以列席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5.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并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作出表决。

  6.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本校教师),由专家之一兼任。其职责是做好答辩组织工作,做好答辩记录,整理答辩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学位论文答辩会会序

  1.秘书宣布答辩会开始并宣读申请人的答辩资格审查结果。包括申请人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学术成果发表情况、论文评阅意见等。

  2.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3.主席主持答辩会。

  4.申请人围绕论文主要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创新点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进行详细汇报,博士学位申请人汇报时间不少于40分钟、硕士学位申请人汇报时间不少于20分钟。

  5.答辩委员会质询,申请人须对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质询时间不少于20分钟,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质询时间不少于15分钟。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申请人和非答辩委员会成员回避),结合学位论文答辩的实际情况,就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就申请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同意其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其相应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可作出通过结论。讨论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7.复会,主席向申请人当众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秘书宣布答辩会结束。

  9.秘书须整理《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表》、学位论文评阅书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答辩记录、表决票、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移交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与处理

  1.学位论文答辩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

  2.学位论文答辩结论为通过的,申请人须针对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说明》(附件4,需存档),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最终稿和申请学位。

  3.学位论文答辩结论为未通过的,答辩委员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议:

  (1)答辩委员会认为应该修改论文参加下次答辩的,可作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申请人须按照答辩委员会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形成修改说明报告,经导师审核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申请下次答辩。

  (2)对于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达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若答辩委员会认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具备博士毕业条件,可作出同意其博士毕业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议,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按博士结业处理。

  (3)对于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达最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研究生,若答辩委员会认为虽未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具备硕士毕业条件,可作出同意其硕士毕业的决议。未达到硕士毕业水平者按硕士结业处理。

  4.学位论文答辩结论为未通过的,且不符合上述第五条第3款所述情况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5.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六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

  1.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是指满足学位论文评阅条件,参加了学位论文评阅,但不符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为申请毕业而进行的论文答辩。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全部为“同意答辩”结论,但至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时,所要求的学术成果仍处于“见刊未检索”状态。研究生可根据情况选择是否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若不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按在籍研究生管理,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凭检索证明申请下次学位论文答辩。

  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未通过按结业处理。答辩通过,则在通过后一年内,共有两次机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取得检索证明),逾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中仅有一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研究生可根据情况,选择是否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若不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按在籍研究生管理,须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下次学位论文评阅。

  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未通过按结业处理。答辩通过,则在通过后一年内,共有两次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的机会,逾期未通过学位论文评阅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3)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中有两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博士研究生可根据情况,选择是否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若不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按在籍博士研究生管理,须认真修改论文一年,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下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若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答辩未通过按博士结业处理。答辩通过,则在通过后一年内,只有一次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机会,逾期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者,不再受理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2.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的工作流程、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会会序、答辩结果与处理等,参照学位论文答辩执行。

  第七条附则

  1.申请人若有不同意见,可在答辩会结束后三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2.学位论文答辩环节是启发、引导研究生科学思维的重要过程。论文答辩会应有问辩过程,避免答而不辩。

  3.申请人参加答辩会,应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4.答辩会的会场布置要端庄、清洁,会标要整齐。

  5.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桌前均应放置学位论文答辩会会序、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

  6.凡属在答辩过程及答辩后论文修改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学位授予工作进程及授予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7.对于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学院,学校将视情况做出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8.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9.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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