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含假期、休学及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违纪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理:

  (一) 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

  (二)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防止了不良后果发生者;

  (三) 其它应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理:

  (一) 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 违反校纪校规,以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行政和教学部门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四)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 群体违反校纪校规的为首者;

  (六)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者;

  (七) 已受过一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八) 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处在毕业年份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为半年。对距毕业时间不足半年,按正常处理又适于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可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被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包括团伙作案累计金额,以下同)未达300元,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者(包括因盗窃已受过一次处分者,以下同),无论涉及金额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七)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除没收赃物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 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 对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在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组织赌博或借他人赌博以抽头方式盈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策划者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以下同),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

  1.对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或为打架助威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或以“评理”为由,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出具伪证者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 使用、提供凶器者

  1.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4.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群殴为首者或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 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给我校造成恶劣影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二) 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屡次从事流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欺凌弱者、侵犯人权、损害他人人格尊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玩弄异性,给她(他)人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在考试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有下列行为,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或用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

  2.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者;

  3.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者;

  4.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者;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者;

  (二) 为他人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故意提供方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虽未发现直接抄袭行为,但有故意在桌面、衣物、身体部位等处书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等)随身携带或藏匿于抽屉中(他人遗留的资料在考前未报告监考老师的,应视同该座位考生故意藏匿)等涉嫌作弊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过程中,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或他人试卷,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者;

  2.考试过程中,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或接受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者;

  3. 考试过程中,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公式及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并抄袭者;

  4. 考试过程中,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者;

  5. 被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为试卷答案雷同者;

  6. 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者;

  7. 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考试过程中,拿取他人试卷或对别人拿取自己试卷不予制止者;

  2. 考试过程中,相互交换试卷者;

  3.在考试结束时将考卷携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者;

  4.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已上交的考试答卷进行涂改、销毁者;

  5.有偷窃试卷等窃题行为者;

  6.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者;

  7.其他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2.代替他人考试者;

  3.组织考试作弊者;

  4.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者;

  5.已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再次作弊者;

  6.作弊行为或手段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者;

  (七)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8.污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二) 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含)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一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处分;

  (四) 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文字、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收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收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收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收看、复制、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必修课和未经教师批准免听的选修课,无故旷课、经常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行为者,经教师多次提醒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60学时或一学年旷课累计达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经常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多次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含)以上、记过(含)以下处分;

  (三) 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 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在公寓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宿舍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对因吸烟、使用蜡烛灯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校内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对造谣、诬陷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 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又不听劝阻,以及有其他类似不文明行为又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 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 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或证件及代用金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八) 故意损毁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九) 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一)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校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校学生处审核,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公布。在事实清楚、时间紧急、依据明确的情况下,记过处分也可以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签,主管校领导签发的形式批准,由学校公布。

  第二十六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校学生处审核,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治安类事件,如打架、偷窃、赌博、酗酒滋事等由学院和保卫处共同负责调查认定。此类事件应在事发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认定工作后,移交校学生处,超时调查须由校主管领导批准;保卫处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其他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须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考试期间发生的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调查认定,一般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认定,重大违纪行为由教务处牵头调查认定。在考场上收集的违纪、作弊证据,监考老师证明,考场记录,违纪学生本人签字等有关材料要齐全。在事发当日,由学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

  第三十条调查认定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而超出调查时限,被处分学生有权提出质疑,如产生遗留问题和其它后果,负责调查认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必须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并做好详细询问笔录;被盗物品的估价,应请权威机构认定;住所、储物柜等处的搜查应请公安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纪学生应写出表达明确、内容真实的深刻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包括:

  (一)关于对同学的处理意见;

  (二)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一式两份);

  (三)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 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检查材料。

  第三十四条学生主管部门收到违纪处分呈报材料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时给违纪学生下达《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在收到《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回执后,学生处一般应在相应期限内,以学校的名义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将处分决定书和《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及时报送天津市教委。

  第三十七条处分决定书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其送达违纪学生本人。违纪学生本人应当在《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签收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手续完备后交回学生处。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一律由校学生处统一发布,发布形式有张贴公告、网上公告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得当。

  第三十九条学生处会同各学院负责当年的处分情况汇总工作,监督记入档案工作,被开除学生的档案整理、转递工作,处分决定送达和公告发布等工作。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校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回家路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且在此期限间未再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再处分,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则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级考试作弊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除外。

  第五章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四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申诉,成员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允许学生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通过所在学院,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时间作出复查结论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如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天津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相近条款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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