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我校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的具体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的学科要求及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课程内容要具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理论成果和最新进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学科、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三条 根据学科的发展及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专业指导小组研讨并制定《中国传媒大学 xxx 专业硕士(博士)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提供《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xxx 专业学习指南》,所开设的课程由主讲教师提供《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xxx 课程学习指南》,经所在培养单位论证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开设课程。

  第三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协调安排;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授课时间和地点。专业选修课原则上须 15 人以上方可开课(个别专业除外),公共选修课原则上须 30 人以上方可开课,10 人以内的专业课程,原则上由学院自行安排教室。

  第五条 研究生院协调安排公共课,各培养单位按照培养方案排定各自的专业课。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须担任过相关研究生课程的助教)担任主讲教师,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并由获博士生学位的教师担任助教。研究生课程教学应配备合理的师资团队,每位教师每学期担任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为一门。

  第七条 主讲教师上课前须发放《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xxx 课程学习指南》。课程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倡教学相长,师生互动。鼓励研讨式、案例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教师既是课程的主讲人又是课程的组织者。

  第八条 授课教师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每门课程的调停课次数不能超过上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未能完成培养方案教学任务要求,或研究生对该课程教学不满意的,建议更换授课教师。

  第九条 春季学期的课程讲授时间一般安排在1-16周;秋季学期的课程讲授时间一般安排在2-17周。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条 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社会调查、实践课程、专题研讨课及实验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所有考核方式及考核流程须严格、规范、有序。

  研究生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采用学分、考试分数(百分制)、学分绩点并行记录,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等与专业学习、培养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由各培养单位及公共课承担部门自主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公共外语课程考试事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政治理论课考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所有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组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考勤不合格和无故旷考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均记零分,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考试计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参加补考的研究生不需要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原则上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具体考核时间以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为准。 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参加补考通过者,成绩一律记为六十分(百分制)。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者,不得以成绩不理想为理由“重修”或“补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须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缓考申请和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能缓考。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可参加同一课程下一次考核,按正常考试记分。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

  第五章 成绩评定及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程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为百分制,90 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0%,一个教学班的总体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原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结束后,除公共课以外,由授课教师组织考核,进行评分,并提供反馈和评语。如考核方式为提交学期论文,论文形式应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同时遵行《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期课程论文撰写规范》;如考核方式为提交作品,实践报告等,须执行《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xxx 课程学习指南》或《中国传媒大学 xx 学院研究生 xxx 专业作业提交要求》。凡以论文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研究生必须向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论文稿,接受论文原创性及学术规范的审核;如任课教师要求,研究生也须向任课教师提交打印版论文稿。

  授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四周内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成绩。逾期提交成绩的老师须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在综合管理系统上提交成绩。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后的成绩登记表提交至研究生院。所有成绩资料,学院须有备份。

  第十八条 成绩一经授课教师签发,原则上不得更改。若确属误判或漏判,须由授课教师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考试成绩更改、补登申请表》,说明更改理由并附上加盖开课单位公章的试卷复印件、课程作业(论文、作品、实践报告)复印件、课程考勤登记表、提交作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教学秘书、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并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在综合管理系统上提交的成绩更改方可生效。

  成绩更正期限是课程登录成绩后的下一学期之内。逾期或材料存疑不予更改,课程成绩更正情况将不定期进行公布。成绩一经提交修改,不得再次更改。

  如授课教师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改课程成绩,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如研究生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授课教师提分、加分者,研究生该门课程成绩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个人不得直接找授课教师查阅试卷。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研究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反映,由教师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安排查阅,复查后答复研究生。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学期论文、作品、考题、答卷等材料由各开课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两年,以备检查与调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授课教师和开课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研究生的成绩单须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教务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开具并生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实践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凡违纪或舞弊者,按《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处理。研究生必须遵守《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和《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凡学术造假,论文(包括课程论文)抄袭,或作业、作品剽窃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研究生课程建设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包括教学文件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师资团队建设等方面,课程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上。各培养单位应积极建设一批在国内相关专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创新性的研究生优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对课程建设的评估应以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为核心考核指标,以研究生受益程度和满意程度来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相关专家可进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激励和督促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效果。

  第七章 课程免修、选课及课程旁听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前在本校已修习研究生必修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后,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附《课程学习指南》,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授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免修,并将修习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公共政治免修、公共外语免修须符合相关规定,成绩一律记为 90 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校内跨学院跨专业选课须填写《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跨学院跨专业选课申请单》。研究生根据需要选修国内其他高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成绩单必须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赴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办法参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原则上应选择经学校或培养单位认可的网络开放式课程,由个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公共课和我校能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只能在本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代培生、旁听生和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须经开课单位和研究生院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进入课堂学习并修读有关课程,其成绩证明统一由研究生院提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教学培养过程中,如有相关人员违背上述相关规定,将按中国传媒大学相关制度和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若本规定与后颁发的上级文件有相悖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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