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学位[2013]36号)和《南昌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南大办字〔2018〕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学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并认真落实。

  1、如果已和社会教育机构签订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合作协议或授权书,请各学院自行解除,立即终止合作或授权。

  2、各学院不得再授权和委托社会教育机构以南昌大学、南昌大学研究生院或学院名义进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3、对已在本学院官网上发布的同等学力招生简章,如有合作的社会教育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请在网上清除相关信息。

  4、对已通过社会教育机构招收入校的同等学力学员,请各学院妥善安排课程教学、开题报告、论文指导及答辩等培养工作。

  5、我校将继续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招生报名确认地点为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421)。

  请各学院维护学校的声誉,如出现违纪违规现象,学校将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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