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910《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考试说明

  一、考试目的

  法学综合(二)考试是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学生掌握大学本科阶段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保证被录取者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素质,并具有理解和分析现实法律现象和现实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查范围

  法学综合(二)考试涵盖经济法学、刑法学两部分。其中,经济法学考试包括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刑法学考试只考“刑法总论”。

  三、考试基本要求

  (一)准确地理解、掌握和再现法学的有关知识。

  (二)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的专业术语,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学的有关范畴、规律和论断。

  (三)运用有关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种观点,辨明理论是非。

  (四)运用法学的方法,比较和分析有关法律现象及法律问题。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二)答题时间:180分钟

  (三)满分:150分

  (四)各部分内容考查比例:

  经济法学 占75分

  刑法学 占75分

  (五)题型及分值

  1、名词解释,8小题,每题5分,共40分。

  2、简答题,6小题,每题10分,共60分。

  3、案例分析题或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五、参考书目

  (一)经济法学:马工程《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二)刑法学:《刑法学》(第九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

  第二部分 考试内容

  一、 经济法学

  绪论:掌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学的体系。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掌握经济法的体系界定、体系构成、渊源和经济法的地位,理解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三章“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掌握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具体内容以及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内容。

  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掌握经济法的主体范畴和行为范畴。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类型和特殊性、经济法责任的界定与类型。

  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掌握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意义、特点与影响因素。

  第七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掌握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体系构成、调整方式,掌握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制度、配置制度、程序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八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掌握财政法基本原理,掌握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掌握税法的基本结构、课税要素、税权和调整方式,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制度,了解财产税法的体系。

  第十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掌握金融调控法的基本原理,掌握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了解其他金融调控制度。

  第十一章“计划调控法律制度”:掌握计划法基本原理,掌握计划法的主要制度。

  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掌握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掌握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制度、配置制度、程序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掌握反垄断法基本原理,掌握反垄断法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

  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

  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掌握消费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消费者权利、相关主体义务以及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

  第十六章“市场规制的其他制度”:掌握产品质量法、价格监管法、广告法等主要制度。

  第十七章“特别市场规制制度”:掌握货币市场规制制度、证券市场规制制度、保险市场规制制度等主要制度。

  二、刑法学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 认识错误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三部分 题型示例

  一、名词解释题(每题5分,共20分)

  1、行政性垄断

  【参考答案】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故意犯罪

  【答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5分)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税收立法权及其配置。

  【参考答案要点】税收立法权是国家权力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有关税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税收立法权的内容和立法层次包括多个方面(具体内容略)。横向配置是指税收立法权在同一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配置(具体内容略)。纵向配置是指其在不同级次的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具体内容略)。

  2、简述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4分)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6分)

  三、论述题:

  试述经济法的现代性。

  经济法同各类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三个方面。

  (一) 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只是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才在经济上取得了“加速”的发展。伴随着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迁,新兴的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异日显,并尤其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只有协调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一方面保护个体的营利活动,提高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效率,另一方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调社会分配方面的公平,才可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上述各类矛盾的协调和解决,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使经济法既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称“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经济法的上述精神,导因于时代精神的改变,根源于人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转变,是时代精神变易的重要体现,它自然也会影响到相关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法律精神的变迁。在法益保护方面,经济法不同于各类传统部门法的是:它在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能兼顾对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保护。因此,经济法的法益保护往往具有双重性或多重性,这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上都是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的形成,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类理论,特别是经济学理论的影响。而在经济学理论中,宏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以及更为具体的产权理论、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产业组织理论等,都对经济法精神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上述有关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或理念,主要形成于凯恩斯主义产生以后,它是与弥补市场失灵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很多影响经济法制度形成的理念,都滥觞于凯恩斯理论产生以后的大略相同的一段时期,从而使体现新理念的经济法更具现代性的特征。

  (二) 经济法在产生基础上的现代性

  各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特定国家的特殊背景。就经济法而言,它之所以产生于传统部门法之后,就是因其特殊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使之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时空背景之下,而不是与传统部门法一起产生。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发生学的角度说,同样要依赖特定的背景。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由于基础不同,因而其基本理念、精神、目标等,也就不可能与传统部门法完全一致。虽然单纯规范意义上的经济法也许在古代社会即已存在,但从较为广泛的领域来看,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则是产生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的调控与规制以后,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大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经济法有其独特的精神追求或称价值取向。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或近代市民社会,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恰恰是在这个超越了近代社会的特定时期,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并且,它们是依据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释和解决的。正是这些问题,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总体上看,经济法的产生,其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如果市场机制在各个方面都能够有效地发挥其作用,能够完全实现其自发的调节,则经济法就无从产生。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特别是由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的普遍出现,私人成本外在化所导致的外部性问题的突出,因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导致的市场供给公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等问题的普遍存在,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重要经济基础。

  与上述的经济基础相对应,从社会的角度看,在现代社会,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与互动”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使得市场所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传统部门法所忽视或无力保护的公共利益越来越被强调,同时,也促进了在传统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这些都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上述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重要背景,而这一背景与传统部门法是不同的。

  (三) 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在制度层面上,无论是制度形成、制度构成,还是制度运作,经济法都具有现代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比以往的传统部门法都更为突出。由于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工复杂、变化多端的社会,从而对经济运行效率有更高的要求,而法律本身却有相对的滞后性,因此,能够灵活地及时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经济政策,便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运用。

  充分重视和广泛运用经济政策,是现代国家的普遍特点。经济政策作为整个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各国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片面强调“法治”的情况下,经济政策的重要作用,以及经济政策对经济法的重要影响,往往容易被忽视。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政策的影响在客观上非常巨大,尤其是体现现代国家职能的多种政策或政策组合,如经济政策中的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外贸政策、竞争政策—消费者政策等,社会政策中的环境政策、人口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影响都非常大。由于许多“现代问题”以往并不突出,因而传统部门法并不以其为规制对象,这使得那些具有“补漏”价值的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强。

  2、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强调程序与效率,为此,在制度的构成上,就必须体现程序价值和效率理念,由此使现代经济法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自足性”。经济法制度的自足性,表现为在经济法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这与传统的刑法、民法等在实体制度之外再单独构筑一套程序制度是有所不同的。

  从制度构成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参入。这当然是经济法所要解决的日益复杂的现代问题对程序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经济法,直接对应的是一个“综合的时代”。要解决复杂的现代经济问题,不仅需要各类经济政策的综合运用,而且也需要各类经济法制度的综合运用。因此,从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的角度,以及从确保制度运作的公平与效率的角度,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把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熔于一炉。

  3、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

  在经济法制度的运行方面,随着执法机关权力的膨胀,以及经济法制度构成上的自足性的突出,使那些具有调制职能的执法机关成了经济法的主要执法主体。正因如此,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这与传统的刑法、民商法、行政法方面的案件大量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是有很大不同的。这也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的现代性的体现。

  现代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非常大量的,其中已有许多由法院以外的主体来执行;并且,就经济法等现代法而言,把大量问题解决于诉讼之外,更是应追求的目标。其执行主要是体现为政府所进行的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而不是消极的司法审判。因此,对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也要有客观的理解。

  应当看到,随着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整个法律制度已从过去的侧重于“秩序性法律”向重视“调制性法律”发展,而经济法等现代法正是现代国家“调制性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经济法学的发展无疑会对整个法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案例分析题:

  【案情】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问题】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案】甲面对乙针对张某的暴力“行凶”行为,将乙打昏在地完全属于正当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10分)而后当不法侵害人乙已经倒地昏迷时,张又拿石头朝其头部猛砸数下,显然此时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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